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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 格以換文方式續約1年,但以此方式續約以2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2.詳閱附加說明三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督促得標後履行契約兼防範圍標或妨礙標售程序公正。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切實履行承攬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至本處發包中心或郵遞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投標箱)
履約期限
自114年12月22日至115年12月2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營業項目:其他工商服務業(營業代碼IZ99990 )。
(2)自然人:具有本國國籍,年滿二十歲,男女不拘,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請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第64點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115年湖口所 (第3工作區) 委外抄表工作-160,000件,新臺幣994,600元(未稅) (每件單價6元*預估數量+保險補助費25,000元+職業安全衛生費9,600元)。
二、本案公告預算金額未含營業稅,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契約為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公告預算金額。
三、後續擴充條件: (一)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1年,但以此方式續約以2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二)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抄表至另案標妥,由新得標廠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4個月為上限。履約保證金一併延長之。(三)另為因應履約期間內,用戶抄錄件數徒增時,則允許累計在契約總金額30%內增加之,且以換文方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抄表。
四、倘若對本案有疑義者,請先洽詢設計單位:業務課郭管理師建宏 ,電話:03- 572141分 機: 401(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即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