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jen0702@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如逾期罰款未超過2次(含)以上或履約期間被通知改正未超過2次(含)以上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事項被罰款者等),徵求廠商同意得再續約 2 年(即110、111年)。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收發)或發包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處理機構及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等核發證明文件,可採共同投標,詳附加說明一。2.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本案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作業,投標廠商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9條規定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列資格,如下列(一)至(二)項之ㄧ。另投標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或核可量),應符合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污泥餅產量220公噸/月,如單一投標廠商許可量不足,應以第(三)項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一) 處理機構—
1. 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
2. 執行機關。
3.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4.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5.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6.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以上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其許可證處理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若該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本身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則必需搭配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
(二) 再利用機構—
1.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污泥(D-0902)再利用,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2.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許可在案者。
3.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項「自來水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註:淨水場所產生之污泥需符合氯離子濃度小於0.1%、硫酸根離子濃度小於150ppm及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30%之規定,始可做為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第(1)項水泥或紅磚再利用機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代碼:R-0909)。
4. 若收受自來淨水污泥再利用產製有機栽培介質,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相關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證」。(三)共同投標—上述符合(一)至(二)項之廠商,投標廠商其許可每月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總噸數餘額不足本淨水場污泥餅最大月產生量時,可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惟以五家為限,若文件不合格視同資格不符。採共同投標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辦理,其代表人應為上述(一)至(二)規定之廠商。另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10%。 各成員請領之契約價金,應與上網申報量及契約單價有所對應。
(三)共同投標—上述符合(一)至(二)項之廠商,投標廠商其許可每月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總噸數餘額不足本淨水場污泥餅最大月產生量時,可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惟以五家為限,若文件不合格視同資格不符。採共同投標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辦理,其代表人應為上述(一)至(二)規定之廠商。另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10%。 各成員請領之契約價金,應與上網申報量及契約單價有所對應。
二、招標標的數量摘要:109年寶山廠污泥餅清運(除)與最終處置或再利用600噸等。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四、【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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