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2F01059 已決標公告

109年新竹第二淨水場污泥餅清運(除)與最終處置或再利用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協福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863,821
原始預算
$ 4,831,008
底價金額
$ 4,777,000
決標折數
59.9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代碼 3.13.52.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煜珊
聯絡電話 (03)5712141#792
機關代碼 3.13.52.3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聯絡人 林煜珊
聯絡電話 (03)5712141#792
傳真號碼 (03)5724205
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如逾期罰款未超過2次(含)以上或履約期間被通知改正未超過2次(含)以上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事項被罰款者等),徵求廠商同意得再續約 1 年(即110年)。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5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1/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1/14 09:00
開標時間 109/01/14 10:0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發包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收發)或發包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達契約總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同時兼具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搭配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處理機構及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等核發證明文件,可採共同投標,詳附加說明一。 2.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符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餅產量85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得與其他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 (一)清除、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6.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二)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三)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2.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3.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九項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4.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四十五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5.若收受自來淨水污泥再利用產製有機栽培介質,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相關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證」。 (四)共同投標—上述符合之廠商,投標廠商其許可每月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總噸數餘額不足本淨水場污泥餅最大月產生量時,可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惟以五家為限,若文件不合格視同資格不符。採共同投標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辦理,其代表人應為上述規定之廠商。另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10%。各成員請領之契約價金,應與上網申報量及契約單價有所對應。 二、招標標的預估數量摘要:污泥餅最終處置或再利用4,500噸、污泥餅清除(含水率65%以下)4,500噸等。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達契約總額(4,500噸),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1/14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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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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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712141#792
機關代碼
3.13.52.3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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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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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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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如逾期罰款未超過2次(含)以上或履約期間被通知改正未超過2次(含)以上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事項被罰款者等),徵求廠商同意得再續約 1 年(即110年)。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5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1/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1/14 09:00
開標時間
109/01/14 10:0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發包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收發)或發包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達契約總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同時兼具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搭配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處理機構及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等核發證明文件,可採共同投標,詳附加說明一。 2.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符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餅產量85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得與其他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 (一)清除、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6.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二)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三)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2.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3.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九項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4.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四十五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5.若收受自來淨水污泥再利用產製有機栽培介質,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相關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證」。 (四)共同投標—上述符合之廠商,投標廠商其許可每月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總噸數餘額不足本淨水場污泥餅最大月產生量時,可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惟以五家為限,若文件不合格視同資格不符。採共同投標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辦理,其代表人應為上述規定之廠商。另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10%。各成員請領之契約價金,應與上網申報量及契約單價有所對應。 二、招標標的預估數量摘要:污泥餅最終處置或再利用4,500噸、污泥餅清除(含水率65%以下)4,500噸等。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達契約總額(4,500噸),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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