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jen0702@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形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得再續約 2 年(即110、111年)。如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收發)或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3101)或廢棄物清除業(營業代碼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營業代碼J101040)或廢(污)水處理業(營業代碼J101060)資格。2.廠商納稅證明(請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
(一) 處理機構—
1. 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
2. 執行機關。
3.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4.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5.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6.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以上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其許可證處理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若該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本身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則必需搭配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三、招標標的數量摘要:濕污泥脫水集中堆置費1000噸等。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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