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keiwu@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工程採購契約係由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並參酌本公司其他作業規定,定期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或乙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共同承攬。(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辦理。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
其他: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一)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二)利用「電子領標系統」辦理電子領標取得之憑據,應附於證件封內。
(三)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受理單位:
設計規劃,第二課,楊青晟,電話:02-29282999#357,傳真:02-89237739
招標事宜,第四課,吳權晃,電話:02-29282999#476,傳真:02-29211342
地址:23447新北市永和區水源街52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