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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yuh@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
履約期限
接獲機關通知日翌日起五日內開工,開工翌日至115年 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清除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二、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六)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三、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四、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二)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或),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三)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項淨水 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 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 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四)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六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 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 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五、前點之再利用廠商,應與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六、廠商如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最多不可超過五家。
七、廠商共同投標,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辦理,其代表廠商,並應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或第六點之資格;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或核可量 ),應符合本機關標的場所最大月污泥餅產量1000 噸 月
附加說明
※WL-115-2791313-04同WL-115-27091313-04
備註
一.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
二.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三.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平鎮廠;張健信;聯絡電話:03-4697901;分機:251。
四.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六.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Z2ia@mail.water.gov.tw。
七.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九.投標廠商如對所投標案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結果,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接獲通知、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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