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ancy0723@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經甲、乙雙方合議同意,得依原契約單價、數量、內容,辦理展延一次每次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營業項目含有:F207200化學原料零售業(Chemicals retail)之廠商,應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及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二.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招標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4643131轉790;傳真:03-4643678。
三.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 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本處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信箱:中壢郵政:269號信箱。
3.本處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Z2ia@mail.water.gov.tw。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五.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六.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七.凡招標文件中標示之「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全銜者,應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均屬相同效力。
八.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