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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12個月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24個月。(二)契約終止前銜接之新契約未及開工時,得徵求廠商同意延長契約,履約期限得由雙方事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未及發包得擴充4個月,合計最高28個月(擴充金額:5,540,440元)(115年琉球地區加壓站委外承攬操作4,348,400元;115年東港營運所琉球站委外抄表及水費催收工作1,192,04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18,000元整(其中115年琉球地區加壓站委外承攬操作93,000元;115年東港營運所琉球站委外抄表及水費催收工作25,000元。),請分別開立。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認投標廠商意向,本案須收取定額押標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加強得標廠商履約品質及確保本處權益,本案決標後須收取履約保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專人送達至本處一樓電梯旁投標箱投遞;或郵遞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標單
必須填寫完妥,並於最末頁空白處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否則判定為不合格標。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其他: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