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inniewang@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專人送達至本處一樓電梯旁投遞箱投遞;或郵遞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依照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含有:D301010自來水經營業、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E601010電器承裝業、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604010機械安裝業、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符合其中任一資格均可,廠商得單獨投標)。
2.自然人共同同標時,共同投標之2名成員須提出下列文件:
a.綜合所得稅證明((若是依法免稅者,需檢附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b.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投標廠商聲明書。
2-1.代表人須出示三用文件,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丙級以上不分類別)...詳見投標須知第60條第1項(2)決標方式及第64條(四其他文件)。
附加說明
***12.25更正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之年度為113年,投標廠商聲明書之年度為113年,授權書之年度為113年***
一.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二.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高樹營運所;陳柏昌;08-7962041;分機:202。
三.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稅,本案為未稅報價,報價高於未稅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本案預算未稅金額900,967元整。
四.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構或公司及商號之負責人投標時不可以自然人身份參與投標。公司商號及自然人均以未稅總金額投標,開標時亦以未稅總金額比價/比減價。訂約時自然人不含稅訂約,公司行號應加5%營業稅訂約。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七.本採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隨即開啟合格廠商之標單,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八.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九.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
十.
1.113年霧台淨水場委外承攬操作(標的案號:W13-113-1315-06),預算金額新臺幣934,660元整(含稅)(佔總預算比例98.8%),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履約保金:90,000元整,後續擴充條款:1.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2.契約終止前銜接之新契約未及發包時,得徵求廠商同意延長契約,履約期限得由雙方事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擴充金額:2,336,650元整(含稅),若為自然人須扣除營業稅。
2.113年高樹營運所霧台抄表工作區委外抄表及水費催收工作(標的案號:W13B-113-1315-02),預算金額新臺幣11,340元整(含稅)(佔總預算比例1.2%),履約期限:自通知開工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迄日以實際本公司收費月114年1月最後一檔抄表日為準)。履約保金:1,000元整,後續擴充條款:1.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2.契約終止前銜接之新契約未及發包時,得徵求廠商同意延長契約,履約期限得由雙方事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擴充金額:28,350元整(含稅),若為自然人須扣除營業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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