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13-113-1313-08-1 已決標公告

屏東所113年度回收水貯留池污泥(餅)清理或再利用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60,000
原始預算
$ 668,450
底價金額
$ 66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代碼 3.13.52.1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佳憲
聯絡電話 (08)7333123#790
機關代碼 3.13.52.13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聯絡人 蔡佳憲
聯絡電話 (08)7333123#790
傳真號碼 (08)7329849
電子郵件信箱 abcdkog12@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21 09:00
開標時間 113/03/21 10:00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3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確實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及降低廠商得標後擅自不履約之風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專人送達至本處一樓電梯旁投遞箱投遞;或郵遞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之日起10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處理業(J101040)、再利用機構(需檢附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經濟部通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當地縣市環保局核准函)等。(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淨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勞務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操作課08-7333123轉353謝怡君小姐洽詢。 2.本處本案上傳的估價單(*.xls)與Pcces(*.xml)兩個標單詳細表,內容詳細表項目、單位、數量一致者,本處均視為合格標單;另投標廠商若以Pcces製作之標單與估價單的表頭、備註等等不同,不影響廠商投標權益。 3.續約條款:本採購案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本公司保有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部分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價金核算付款):1、當清運處理數量已達契約規定數量,而期限尚未達第100工作天時,機關評估污泥仍需進行清運處理時。2、原契約時間已至,機關下年度清運處理契約尚未發包完成,機關評估污泥需持續進行清運處理時。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條款辦理,本案原編列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數量為100公噸,擴充數量20公噸(擴充採購金額46,242元);前述各項施作項目達擴充數量之後,該施作項目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或次期單價採購已決標,也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註:若需利用到擴充條款時,僅可針對擴充數量部分進行擴充。)本公司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本案擴充期限最晚於第100工作天前辦理,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工期並延長20工作天。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1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佳憲
聯絡電話
(08)7333123#790
機關代碼
3.13.52.13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聯絡人
蔡佳憲
聯絡電話
(08)7333123#790
傳真號碼
(08)7329849
電子郵件信箱
abcdkog12@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21 09:00
開標時間
113/03/21 10:00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3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確實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及降低廠商得標後擅自不履約之風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專人送達至本處一樓電梯旁投遞箱投遞;或郵遞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之日起10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處理業(J101040)、再利用機構(需檢附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經濟部通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當地縣市環保局核准函)等。(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淨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勞務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操作課08-7333123轉353謝怡君小姐洽詢。 2.本處本案上傳的估價單(*.xls)與Pcces(*.xml)兩個標單詳細表,內容詳細表項目、單位、數量一致者,本處均視為合格標單;另投標廠商若以Pcces製作之標單與估價單的表頭、備註等等不同,不影響廠商投標權益。 3.續約條款:本採購案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本公司保有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部分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價金核算付款):1、當清運處理數量已達契約規定數量,而期限尚未達第100工作天時,機關評估污泥仍需進行清運處理時。2、原契約時間已至,機關下年度清運處理契約尚未發包完成,機關評估污泥需持續進行清運處理時。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條款辦理,本案原編列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數量為100公噸,擴充數量20公噸(擴充採購金額46,242元);前述各項施作項目達擴充數量之後,該施作項目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或次期單價採購已決標,也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註:若需利用到擴充條款時,僅可針對擴充數量部分進行擴充。)本公司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本案擴充期限最晚於第100工作天前辦理,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工期並延長20工作天。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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