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bcdkog12@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及降低廠商得標後擅自不履約之風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專人送達至本處一樓電梯旁投遞箱投遞;或郵遞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處理業(J101040)、再利用機構(需檢附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經濟部通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當地縣市環保局核准函)等。(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淨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勞務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操作課08-7333123轉353謝怡君小姐洽詢。
2.本處本案上傳的估價單(*.xls)與Pcces(*.xml)兩個標單詳細表,內容詳細表項目、單位、數量一致者,本處均視為合格標單;另投標廠商若以Pcces製作之標單與估價單的表頭、備註等等不同,不影響廠商投標權益。
3.續約條款:本採購案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本公司保有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部分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價金核算付款):1、當清運處理數量已達契約規定數量,而期限尚未達第100工作天時,機關評估污泥仍需進行清運處理時。2、原契約時間已至,機關下年度清運處理契約尚未發包完成,機關評估污泥需持續進行清運處理時。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條款辦理,本案原編列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數量為100公噸,擴充數量20公噸(擴充採購金額46,242元);前述各項施作項目達擴充數量之後,該施作項目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或次期單價採購已決標,也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註:若需利用到擴充條款時,僅可針對擴充數量部分進行擴充。)本公司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本案擴充期限最晚於第100工作天前辦理,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工期並延長20工作天。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