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R-14-12032B-02 已決標公告

板新廠值班人員備勤室(門牌559號)修繕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承盈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50,000
原始預算
$ 924,000
底價金額
$ 890,000
決標折數
95.5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機關代碼 3.13.52.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2)29968961#793
機關代碼 3.13.52.12
單位名稱 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2)29968961#793
傳真號碼 (02)29939223
電子郵件信箱 kellyweng77@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4/07/02
原公告日 114/06/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7/07 09:30
開標時間 114/07/07 10:00
開標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免影響供水,基於公共利益,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5F政風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 1.E101011綜合營造業:。 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丙等以上) c.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 營業項目: 2.E102011土木包工業: 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c.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 1.更正招標公告內容: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為免影響供水,基於公共利益,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 2.更正投標須知十五, 本案已簽准:(■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1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2)29968961#793
機關代碼
3.13.52.12
單位名稱
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2)29968961#793
傳真號碼
(02)29939223
電子郵件信箱
kellyweng77@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4/07/02
原公告日
114/06/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7/07 09:30
開標時間
114/07/07 10:00
開標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免影響供水,基於公共利益,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5F政風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 1.E101011綜合營造業:。 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丙等以上) c.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 營業項目: 2.E102011土木包工業: 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c.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 1.更正招標公告內容: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為免影響供水,基於公共利益,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 2.更正投標須知十五, 本案已簽准:(■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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