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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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契約價金之200%為限且採購金額不得超過查核金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4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5樓(政風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無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無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0%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為「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b.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甲等)
c.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符合「管線修漏工程投標施工補充說明」第5條所訂之基本作業組 貳 (大寫)組之履約能力。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以單價訂約,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詳投標須知第六條及一一二條)。
一、工程概要:
1.供水轄區內,A、400公厘以 下之管線及附屬設備漏水修理。B、制水閥盒、及窨井人孔蓋等升降或換修。C、其他機關交辦合約施工項目內之工作。
2.本工程作業需求,承商必須具備管線修漏用各種機具設備,並具有貳組「基本作業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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