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ellyweng77@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契約期滿,如新承包商尚未產生或未完成訂約手續前,甲方得於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五以內,繼續將案件交由乙方施作,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惟本案擴充期限最晚不得超過110年10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4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14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5F政風室)
履約期限
預定於109年6月1日開工至110年5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清除、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擇其一)
一、清除、處理廠商資格摘要:
1.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共同投標。
2.同時兼具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 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者可單獨投標。
二、再利用廠商廠商資格摘要:
應檢附再利用機構證明文件: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經濟部通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當地縣市環保局核准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
b.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c.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第b款或第c款之再利用廠商應與合法運輸業(汽車貨運業G101061)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三、餘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淨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本購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採購投領標系統』繳費下載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 。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参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查訪」,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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