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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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以二次為限。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預算金額兩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四個月為限;或將其抄件分工作區交予其他抄表員。(詳抄表工作承攬規範第14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5F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其他工商業(營業代碼IZ99990)
附加說明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後續擴充之金額,本案因招標前契約總價無法確定,故後續擴充之金額係以預算金額計算。)
一、標的名稱、數量摘要、契約期限:
第1品項: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17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5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0日止。
第2品項: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2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5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0日止。
第3品項: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4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5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0日止。
第4品項: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5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5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
二、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17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
品項名稱_2
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2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
品項名稱_3
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4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
品項名稱_4
110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5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