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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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預算金額兩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四個月為限;或將其抄件分工作區交予其他抄表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5F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其他工商業(營業代碼IZ99990)
附加說明
數量摘要/履約期限:
第1品項:109年度板橋服務所第1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5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0日止。
第2品項:109年度板橋服務所第19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5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0日止。
第3品項:109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5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5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0日止。
第4品項:109年度蘆洲服務所第3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單、雙月)每月平均計約8,000戶,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0日止。
一、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查訪」,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9年度板橋服務所第19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
品項名稱_2
109年度板橋服務所第25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
品項名稱_3
109年度蘆洲服務所第3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