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ojui@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配合輪抄者以三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決標金額三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2號(5F政風室)
履約期限
民國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12月2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ㄧ.其他工商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IZ99990)或人力派遣業(營業項目代碼IZ12010)。
二.自然人
1.具有本國國籍,男女不拘,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以下,國中以上程度以上,矯正後視力1.0以上,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者,男須役畢。
2.政府核准登記有案合格之機構或公司及商號之代表人投標時不可以自然人身份參與投標。
3.各投標廠商全部標項均可投標,惟自然人僅能得標 1 個標項,如得標第1標項後;其他標項視為無效,餘類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購案投標廠商(或自然人)請逕至『政府採購投領標系統』繳費下載招標文件。
2.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参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查訪」,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以上金額均未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蘆洲所第4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泰山所第4區委外用水量抄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