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kathy06198@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公園路2段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本案廠商投標資格如下:
(一) E501011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1) CA01 鋼鐵、鋁、銅及鎂基本工業或(2) CA02
金屬製品製造業或(3)國際貿易業(F401010)。
(a) 項次(一)與(二);其項下任一營業項目皆共同具備者,方
符合單獨投標資格,即上開項次(一)之項下資格、(二)之
項下任一資格,皆同時具有者,得單獨承攬,倘未符合單
獨承攬條件者,則須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採購。
(b) 採共同承攬方式辦理採購者: 項次(一)與(二);該二
項之項下任一資格皆須各別符合其條件者,即上開項次
(一) 之項下資格、(二)之項下任一資格;以上均須滿足其
條件者,得採互覓方式共同承攬;即(一)可搭(二、任一項下)或(二、任一項下)可搭(一)。
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者,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及「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
其他:附加說明
》地點:彰化縣。
》數量摘要:∮900mm多噴孔錐型控制閥*1套、∮900mm夾管式超音波式水量計*1只、∮900mm電動蝶閥*1套、∮800mm多噴孔錐型控制閥*1套、∮800mm嵌入式超音波式水量計*1只、∮800mm電動蝶閥*2套、∮600mm嵌入式超音波式水量計*1只、∮600mm電動蝶閥*1套、∮300mm減壓閥*1套,∮300mm持壓兼減壓閥*1套、∮300mm速度型橫軸奧多曼式水量計*1只等。
》本採購案之職業安全衛生費項目之單價均為固定單價。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其它說明:
一、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4)7242054,傳真電話:(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地址:彰化市公園路二段一號。電話(04) 7242054,傳真(04) 727143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