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v777999v@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供料不可中斷情形下,廠商須同意按本契約單價繼續交貨至新契約成立為止,惟不可超過本契約總價20%(上限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205基隆市暖暖區水源路38-1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基隆暖暖郵局第五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三樓採購供應課。
履約期限
自第一次通知交貨日起至1年內分批交貨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4.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F107(化學原料及其製品批發業)、F207(化學原料及其製品零售業)、F401010(國際貿易業)。
5.得標廠商須於得標日翌日起10個工作天內依1.3~1.5之規定,將產品及原料相關品質文件送達機關審查,送審資料皆應逐頁加蓋得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機關由承辦單位依規辦理審查,並填列附件 2-1或附件2-2審查結果;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廠商文件有內容不明確之疑義情形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書面說明及補正,廠商應於機關發文翌日起7個工作天內將補正資料送達機關,惟補正次數不得超過2次,經2次退件仍無法通過機關審查時,得視為廠商不能或不願履行契約,則機關得依契約「第十七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之規定辦理契約解除。
6.其他補充規定詳閱「標購淨水藥品補充說明(氯化鐵、液氯、固體硫酸鋁除外)」。
※需現場查看者,請電洽本處採購供應課02-2457-2083#12鄭小姐。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透過政府採購網下載領取該案招標文件。
【其他說明】
1.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2.本處政風信箱基隆暖暖郵局三號信箱,電話:02-24583265。
3.本案如有疑義請向本處採購單位提出,電話:02-24582233#79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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