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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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1年,但續約以2次為限;配合輪抄者以3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2.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決標金額3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
3.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205基隆市暖暖區水源路38-1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基隆暖暖郵局第五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三樓採購供應課。
履約期限
115年04月28日至116年04月27日止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5.⾃然⼈:具中華⺠國國籍,年滿20歲以上,男性需役畢(國⺠⾝分證正反⾯、退伍(停役)證明,以上均影本) 及⾃然⼈切結書(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構或公司及商號之代表⼈投標時不可以⾃然⼈⾝分參與投標)。
6.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於以⾃然⼈名義投標之情形)
※如需現場查看者請電洽基隆服務所: 02-2452-2103#304徐⼩姐。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透過政府採購網下載領取該案招標文件。
【其他說明】
1.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2.本處政風信箱基隆暖暖郵局三號信箱,電話:02-24583265。
3.本案如有疑義請向本處採購單位提出,電話:02-24582233#79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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