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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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期滿前二個月,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輪抄廠商以三次為限)。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基隆暖暖郵局第5號信箱或至本處1樓投標箱投遞
履約期限
自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12月2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自然人: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男性需役畢,國中畢業以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學歷證明、退伍(停役)證明,以上均影本)及自然人切結書(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構或公司及商號之代表人投標時不可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詳投標廠商資格。
附加說明
一、請透過『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繳費後下載領取該案招標文件。並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加蓋廠商印章後放入標封內,以供查核。
二、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自然人標單總金額係未稅,公司商號之標單總金額應加5%營業稅,開標時以未稅總金額比價。
五、依序開標。全部標項均可投標,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項次:法人3項,自然人1項,後續標項之價格標封不予開封。且已承攬招標機關相關工作者,不得重複承攬。
【其它】:
1.本預算已公告,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押標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前匯入本處之金融機構帳號:合作金庫銀行基隆支庫分行『0120717917125』帳號。
3.契約書由廠商負責繕打裝訂,自機關通知5天內完成並送回機關。
4.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5.開標日如遇颱風來襲,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一日開標。
6.本處政風信箱:基隆暖暖郵局第3號信箱,電話02-24583265。
7.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申訴或疑義、異議,請向本處採購單位提出,電話:(02)24582233,傳真:(02)2458301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