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二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承攬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供文件影本供審查:
1.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載有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類(需為環境工程科),並聘有環境工程技師及土木工程技師(或大地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或水利工程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曾承攬污染場址之污染改善工程(工作)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監督)」,投標時檢附業主開立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該工作項目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該工作項目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備註:
1.投標商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提送下列資料供審(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3)環境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受雇於投標商之勞保投保明細及相關受雇證明(4)土木工程技師(或大地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或水利工程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 之執業執照(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受雇於投標商之勞保投保明細及相關受雇證明
2.投標商屬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須提送下列資料供審(1)環境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須在有效期限內)(2)土木工程技師(或大地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或水利工程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之執業執照(須在有效期限內)(3)加入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煉製事業部檢舉
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
-3251,傳真:07-5854600。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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