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365日曆天;含稅金額:NT$3,800,000元,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確實履約及確保工作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其他:履約期限
本契約工作期限為開工日之當日起算365日曆天或結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以先屆者為準,但結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之95%以上時,本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提前辦理結案。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點(二)。投標時,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皆須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如為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皆須非停權廠商)(本項由本公司開標當日查證,廠商無須檢附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須同時具備下列一、及二、之資格及符合備註之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一、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機構。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投標廠商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廢保溫材料(代碼:D-0403)廢棄物項目,處理方法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處置場掩埋。(3).焚化處理。
(二)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為投標廠商,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工作說明書附件二。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廢保溫材料 (代碼:D-0403)廢棄物項目,處理方法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處置場掩埋。(3).焚化處理。
(三)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投標廠商須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分包本案之證明文件(依工作說明書附件三)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清除(或處理)分包業者均須具有廢保溫材料(代碼:D-0403)廢棄物項目,處理方法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處置場掩埋。(3).焚化處理。
備註:
一、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日曆天(含)以上(有效期截止日在開標日前為不合格標);以最後一次開標日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日曆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依工作說明書附件四),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二、以共同投標廠商上限家數3家,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廠商,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三、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事業部同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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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4、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投標時,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投標廠商須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分包廠商免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相關切結書,不列入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須補填繳交。」(如為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皆須繳交)
6、「請廠商注意:新增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792,傳真:07-363983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