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為730日曆天,金額為1,200,000元。
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期間確實履約及確保工作品質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納稅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五點(二)。
2、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一、及二、之資格,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一、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機構。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或固化處理或熱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
(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工作說明書附件二。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或固化處理或熱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
#下接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廠商資格摘要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本契約工作期限為730日曆天,期滿或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時,本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辦理結案。
2、本案開工日由監造部門通知,自開工日起計算工期,開工日起至竣工日止為契約有效期。
#上接廠商資格摘要
(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投標廠商須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分包本案之證明文件(依工作說明書附件四)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或固化處理或熱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
備註:
一、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日曆天(含)以上(有效期截止日在開標日前為不合格標),以最後一次開標日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日曆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依工作說明書附件一),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二、投標時,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投標廠商須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分包廠商免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投標時,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皆須檢附「營業稅繳稅證明」。
四、以共同投標廠商上限家數3家,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廠商,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五、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六、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事業部同意者為限。
3、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89,傳真:07-5823230)。
檢舉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黃來旺先生、07-6413701#8539聯繫。
#未使用共同投標專屬標封,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所訂之「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認定。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簽署並為正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