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但須同時具備下列1.及2.之資格,且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
(a)投標廠商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其營業項目須包含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處理方法為掩埋。
(b)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上述(a)之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須提供分包廠商之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須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分包規定請詳工作說明書第一項)
(2)投標廠商得共同投標: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掩埋。
※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四)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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