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HE088F004 已決標公告

石化事業部之污泥混合物清理工作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8/07/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74,866
原始預算
$ 2,183,024
底價金額
$ 1,948,526
決標折數
80.8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鄭凱榕先生
聯絡電話 (07)5824141#2804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聯絡人 鄭凱榕先生
聯絡電話 (07)5824141#2804
傳真號碼 (07)3639839
電子郵件信箱 209279@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本事業部得視需用情況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本案依本事業部「工程、勞務採購承攬商評鑑作業要點」(5F0-EGT-08),如評鑑結果分數達85分以上時,在本案原有採購契約結案前,本事業部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一次,其上限為:期間365日曆天、金額20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7/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7/25 17:00
開標時間 108/07/26 10:0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9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365日曆天或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資格證明文件。 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5.其他廠商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注意】: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804,傳真:07-3639839)。檢舉電話:07-3602003,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注意】: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其他廠商資格: 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一及二之資格,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一、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下列資格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處理設施。 二、下列資格之一: 1.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作為分包廠商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備註: 1.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有效期截止日在開標日前為不合格標),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依附件二),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2.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廠商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同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依附件三,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3.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4.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廠同意者為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7/2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鄭凱榕先生
聯絡電話
(07)5824141#2804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聯絡人
鄭凱榕先生
聯絡電話
(07)5824141#2804
傳真號碼
(07)3639839
電子郵件信箱
209279@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本事業部得視需用情況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本案依本事業部「工程、勞務採購承攬商評鑑作業要點」(5F0-EGT-08),如評鑑結果分數達85分以上時,在本案原有採購契約結案前,本事業部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一次,其上限為:期間365日曆天、金額20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7/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7/25 17:00
開標時間
108/07/26 10:0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9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365日曆天或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資格證明文件。 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5.其他廠商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注意】: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804,傳真:07-3639839)。檢舉電話:07-3602003,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注意】: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其他廠商資格: 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一及二之資格,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一、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下列資格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處理設施。 二、下列資格之一: 1.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作為分包廠商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3)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 備註: 1.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有效期截止日在開標日前為不合格標),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依附件二),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2.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廠商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同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依附件三,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3.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4.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廠同意者為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7/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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