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本事業部得視需用情況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本案依本事業部「工程、勞務採購承攬商評鑑作業要點」(5F0-EGT-08),如評鑑結果分數達85分以上時,在本案原有採購契約結案前,本事業部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一次,其上限為:期間365日曆天、金額5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一、及二、之資格,投標時須檢附證件影本供審:
一、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機構。
二、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廢保溫材料(D-0403)營業項目,處理方法:最終掩埋場掩埋。
(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為投標廠商,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須具有廢保溫材料 (D-0403)營業項目,處理方法:最終掩埋場掩埋。
(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得以處理業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投標廠商須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分包本案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廢保溫材料(D-0403)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最終掩埋場掩埋。
續接#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備註:
(1).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有效期截止日在開標日前為不合格標),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依附件三),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2).以共同投標廠商上限家數5家,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廠商,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依附件四。
(3).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投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4).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石化事業部同意者為限。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請自行下載招標文件投標。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89,傳真:07-3639839)。檢舉電話:07-3602003,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黃來旺先生、07-6413701#8539聯繫。
※未使用共同投標專屬標封,依投標須知第六十五條所訂之「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認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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