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為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皆須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為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皆須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本案廠商須為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機構:
(1)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影本及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影本,其廢棄物代碼須包含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處理方法為掩埋。如為公辦民營(BOT或BOO)之處理廠商應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廢棄物處理公文供審查。
(2)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當次開標日時應為有效,且有效期須至當次開標日次日起60日(含)以上。若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未達上開60日之規定者,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工作說明書附件三)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本案投標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單獨投標廠商或組合後之共同投標廠須符合上述(1)及(2))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如為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皆須非停權程序中廠商)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政院公共⼯程委員會
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投標廠商注意事項已更新⾄
113.12.27版。
※2.投標廠商務必檢附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3.三⽤表單已更新⾄11311版,本案新增使⽤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
表單)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本公司決標後簽訂契約三⽤文
件,詳⾒投標廠商注意事項。
4.履約地點:本事業部林園石化廠及廠商場址。
5.履約期限:開工日之當日起算 730 日曆天。
6.共同投標上限家數:3
7.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
求。
8.配合⾏政院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
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
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
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49、傳真:02- 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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