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GF128Q002 已決標公告

石化事業部非有害廢觸媒及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工作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3/03/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崑銘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318,100
原始預算
$ 49,728,340
底價金額
$ 49,000,000
決標折數
16.9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佳純
聯絡電話 (02)87258325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吳佳純
聯絡電話 (02)87258325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631418@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21 17:00
開標時間 113/03/22 11: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合法處理廢棄物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本案廠商須為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4.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廠商須為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因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1. 本案工作地點為林園石化廠及廠商場址 2. 本案履約期間為730 日曆天,期滿或履約累計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時,本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辦理結案。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211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6. 本案基本資格3.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全文: 本案廠商須為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影本及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影本,其廢棄物代碼須包含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處理方法為掩埋。如為公辦民營(BOT或BOO)之處理廠商應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廢棄物處理公文供審查。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當次開標日時應為有效,且有效期須至當次開標日次日起60日(含)以上。若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未達上開60日之規定者,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工作說明書附件三)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7. 本案投標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單獨投標者,須符合基本資格1-4項資格。採共同投標者,投標廠商成員以不超過三家為限,並推薦代表廠商投標,且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每一成員均須符合基本資格第1、2及4項資格,組合後須符合基本資格第3項資格,且該共同投標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8.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113.01.01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5,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佳純
聯絡電話
(02)87258325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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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佳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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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258325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631418@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21 17:00
開標時間
113/03/22 11: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合法處理廢棄物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本案廠商須為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4.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廠商須為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因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1. 本案工作地點為林園石化廠及廠商場址 2. 本案履約期間為730 日曆天,期滿或履約累計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時,本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辦理結案。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211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6. 本案基本資格3.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全文: 本案廠商須為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影本及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影本,其廢棄物代碼須包含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處理方法為掩埋。如為公辦民營(BOT或BOO)之處理廠商應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廢棄物處理公文供審查。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當次開標日時應為有效,且有效期須至當次開標日次日起60日(含)以上。若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未達上開60日之規定者,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工作說明書附件三)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7. 本案投標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單獨投標者,須符合基本資格1-4項資格。採共同投標者,投標廠商成員以不超過三家為限,並推薦代表廠商投標,且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每一成員均須符合基本資格第1、2及4項資格,組合後須符合基本資格第3項資格,且該共同投標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8.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113.01.01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5,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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