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履約期限
240日曆天期滿或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時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並檢附下列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1、採境內處理者須為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且其營業項目須包括含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之廢觸媒(廢棄物代碼:D-2624)。
2、清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下列文件供審,其項目應包括:
(1)、採境內處理者須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有效期內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必須包括D-2624)。若有效期於本案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未達60天以上,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承諾屆時展延(詳工作說明書附件七)。
(2)、採境內處理者須有效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國內合格處理廠商則免)。
(3)、合作廠商鈀回收實績證明文件,文件須說明「含貴金屬之廢觸媒(D-2624)」回收數量、純度99.95% 以上,回收率98.00%以上,並檢附與合作廠商之「合作協議證明」。
3、投標廠商若非清理業,必須清除、處理業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二,須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廠商本身具有清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 < 後接#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 < 前接#廠商資格摘要>>
註1: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5家為限,清除、處理業(機構)至少各1家,且參與共同投標廠商不得對同一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否則皆以資格不符論。
註2: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二、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89,傳真:07-5823230)。
檢舉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陳信衡先生、07-6413701#8998聯繫。
#未使用共同投標專屬標封,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所訂之「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認定。
#資格標:攜回審標。價格標:另行通知。
#防疫期間各廠商出席人數限1人。
#其他資格審查證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簽署並為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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