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本事業部得視需用情況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本案依本事業部「工程、勞務採購承攬商評鑑作業要點」(5F0-EGT-08),如評鑑結果分數達85分以上時,在本案原有採購契約結案前,本事業部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一次,其上限為:期間365日曆天、金額5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台灣中油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365日曆天期滿或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時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同時符合1項及2項之資格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1-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2-1投標廠商同時具有清除和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許可文件供審,清除和處理許可文件營業項目應包含D-09(含D-0903)。處理方法:焚化法或熱處理法或物理處理法(須含焚化法及熱處理法其中一項)。
2-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和處理資格者,必須清除業、處理業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投標時須提供許可文件供審,許可文件營業項目應包含D-09(含D-0903)。處理方法:焚化法或熱處理法或物理處理法(須含焚化法及熱處理法其中一項)。
※廠商資格備註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一條※
附加說明
【其他】:
1.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單位簡先生07-6413701#8624。
2.本案數量摘要:1件。
3.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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