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1-1及1-2之資格,且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1-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清除與處理許可文件均包含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C-01(含C-0111)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固化處理)。
(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和處理業者必須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時須附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四)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之許可文件均包含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C-01(含C-0111)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固化處理)。
續接#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註1:清除和處理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者,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附件三),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開標當天須在有效期內,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註2: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同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依附件四,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簡瑞興先生、07-6413701#8624聯繫。
※未使用共同投標專屬標封,依投標須知第六十五條所訂之「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認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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