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365日曆天或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95%以上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1-1及1-2之資格,且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因字數限制,1-2內容載於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掩埋。 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掩埋。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掩埋。
註1.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附件二)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註2:以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三)公證或認證為限,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其他制式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本案數量摘要:1件。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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