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採購三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並檢附下列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2-1. 採境內處理者須為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且其營業項目須包括含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之廢觸媒(廢棄物代碼:D-2624)。
2-2. 清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下列文件供審,其項目應包括:
1).採境內處理者須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必須包括D-2624)。
2).採境內處理者須有效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國內合格處理廠商則免)。
3).合作廠商鈀回收實績證明文件,文件須說明「含貴金屬之廢觸媒(D-2624)」回收數量、純度99.95% 以上,回收率98.00%以上。
2-3. 投標廠商若非清理業(或清除、處理同一機構),必須清除、處理業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詳附件二,須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証或認證);廠商本身具有清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其餘廠商資格請參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具有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廠商聲明書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人聯繫
姓名:陳信衡
電話:07-6413701#8998
依本案需求,投標須知中切結書2、3、4無須檢附。
< 其餘廠商資格>
註1: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5家為限,清除、處理業(機構)至少各1家,且參與共同投標廠商不得對同一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否則皆以資格不符論。
註2: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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