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0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攬並完成國內外公民營機關(構)下列工作之一,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該項工程之契約文件者(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
1.1煉油或石化廠建廠、大修或歲修定檢統包工程或工作。
1.2單次契約中工作內容包含煉油或石化廠之塔槽、換熱器、反應器、加熱爐四項設備之一之製作及工作說明書3.1.1至3.1.26中四個工種(含)以上項目且金額不低於1億6800萬元之工程或工作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4億2000萬元者。
1.3單次契約中工作內容包含工作說明書3.1.1至3.1.26中五個工種(含)以上且金額不低於1億6800萬元之工程或工作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4億2000萬元者。
2.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200萬元或(擇一)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須合乎下列規定及提出證明文件者:
2.1權益不低於3500萬元。
2.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2.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地點:林園石化廠
※本案履約期限:本案履約期限為預估期限,實際以本公司通知日為準。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9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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