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720日曆天,擴充金額3000000元,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為系統建置期,須於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輸儲整合資訊系統建置,第二階段為系統測試及維護期,提供洲際所工作人員試用系統,工期為540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點(一)
B. 廠商納稅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點(二)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設計或維護石化業者之碼頭或油槽輸儲或槽車地磅裝卸作業整合資訊系統相關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如完工證明文件未清楚表示上述工作內容,投標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本項由本公司開標當日查證,廠商無須檢附文件)
附加說明
接續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A.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採購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及「涉及國家安全」採購,須同時符合上述資格,應繳交證明文件「國安(含資安)切結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十一,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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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2、 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5、 檢舉受理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790,傳真:07-36332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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