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 730 日曆天、金額新臺幣 400萬元,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以保證受託人積極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其他:履約期限
由監造部門通知開工日之當日起算 730 日曆天或結算金額達契約總價,以先屆者為準,但得於結算金額達契約總價金總額之95%以上時,本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辦理結案。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單獨投標:公司營業登記項目中應包含「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並持有合法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其執業範圍須涵蓋「電機工程科」或「冷凍空調工程科」任一項目)。
應另行檢附一張屬於「非執業範圍所屬科別」之合格技師證書,且該名技師須為公司之專任技師或合作技師。
舉例說明如下:
1.若公司執業範圍為「電機工程科」,則須額外檢附「冷凍空調工程科」之技師證書。
2.反之,若執業範圍為「冷凍空調工程科」,則須檢附「電機工程科」技師之證書。
3.若檢附「電機工程科」或「冷凍空調工程科」以外之技師證書,視為無效。
廠商共同投標:應由依法登記合格之「電機技師事務所」及「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共同組成承攬。
B.廠商納稅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點(二)。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單獨投標:須為全國或所在地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有效會員。
廠商共同投標:各技師事務所須為全國或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有效會員。
D.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兩家為限,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工作說明書附件二並以中文書寫,該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承攬並完成公/民營「石化或煉油廠之整廠設計」或「石化、煉油廠之電機及自動化製程儀控系統及冷凍空調設計工作」,且持有契約(可看出雙方名稱、工作性質、工作內容之資料)及業主開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契約與驗收證明須同名稱、同案號)。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4、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相關切結書,不列入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須補填繳交。」
6、本案114年5月28日變更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含招標單及其附件)」及「投標廠商請注意」,其中依投標須知八十一規定如未檢附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792,傳真:07-363983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