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包含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等相關項目之廠商。
(2).登記合法代檢驗業,具環保署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設置許可證」。
(3).代檢驗業須具許可證之項目須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洩漏測定(NIEA A706.73C)。許可證有效期限須大於履約期限107年12月,(若此期間許可證許可日期有到期問題,但尚未達到須換證申請之法定期限者,廠商須切結到期後,自行辦理展延。)否則視同不合格。若於執行契約期間,無論任何因素致使承攬商喪失本工作環保署認可項目時,本廠得終止契約。
(4).投標商需提供工地負責人相關資料及施工人員名冊,並提出該員勞(健)保證明文件未提供前述2項文件則判定為不合格。
(5).曾完成石化或石油煉製製程設備元件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設備元件檢測工作, 並持有業主出具之完工證明文件。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石化製程揮發性有機物(VOCs)設備元件檢測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石化製程設揮發性有機物(VOCs)設備元件檢測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數量摘要:1件。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