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需有承做輕油裂解工廠 APC 能力系統之證明(有輕油裂解工廠高階控制 APC 成功上線),投標時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完工證明文件無法明確顯示前述工作者,則廠商應併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必須能明確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及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本項得以分包廠商(原製造廠)之資格代之,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本項證明文件(含外國廠商證明文件及前述工作履約地點於國外者)如以中文(正、簡體)或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須檢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3,傳真:(02)8789-903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