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須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業(J101990)。
(1)營業項目為綜合營造業(E101011)者須 併檢附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當次開標日應於複查期限內)。
(2)營業項目為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者須併檢附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當次開標日應於複查期限內)。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綜合營造業者,須檢附甲等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須在有效期間內。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須檢附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須在有效期限內。
(3)其他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業者,無須檢附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須檢附(1)及(2)。
(1) 曾完成經主管機關列管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限期改善場址、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污染改善計畫、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負責執行整治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
(2) 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或油庫或儲油設施之石油化學類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污染調查、整治改善或監督驗證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特定資格: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須符合(1)或(2)。
(1)廠商須於投標截止日前10年內,完成油品類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改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控制或整治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之整治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及環保主管機關解除列管文件影本,單一契約金額須達新臺幣4,000萬元或累計完成契約金額須達新臺幣1.2億元以上。
(2)廠商須於投標截止日前10年內,完成油品類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改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控制或整治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之整治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單一契約金額須達新臺幣7,960萬元或累計完成契約金額須達新臺幣1.9億元以上。
註1.上述(1)、(2)油品類為土壤或地下水含TPH(Total Petroleum Hydrocarbons)或BTEX(Benzene,Toluene,Ethylbenzene,and Xylene)或氯污染等。
註2.如完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未顯示上述工作內容,須併附該項工作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
▲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單獨投標者,須符合上述1.~6.項資格。共同投標者,每一成員均須符合上述1.、2.、3.、5.項資格,共同投標成員組合後須符合第4.、6.項資格。
-----------------------------------
▲附加說明:
1.本案工作地點:林園石化廠廠區。
2.本案履約期限:本契約工作期限為開工日之當日起算 1,095 日曆天或累計執行金額達契約總價,以先屆者為準,但累計執行金額達契約總價金總額之95%以上時,本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辦理結案。開工日由本公司通知。其餘詳工作說明書。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211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6.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7.本(第3次)招標修改廠商資格及招標文件,請詳修正對照表,並視為第1次招標,請使用最新版本招標文件投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08,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