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採購三組辦公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5(含試車工期3天)日曆天,其他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機械安裝業(內容為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行業),代碼:E604010。
B.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C.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曾承攬並完成「發電透平機(發電量10 MW(含)以上)檢修工作」。投標時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發電透平機(發電量10MW(含)以上)檢修工作」,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發電透平機(發電量10 MW(含)以上)檢修工作」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契約與完工證明須同名稱、同案號)。
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廠商聲明書
4.具有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人聯繫(姓名:林朝勝;電話:07-6413701分機8374)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分機2776,傳真:07-5823230)。檢舉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分機3251,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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