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二年、金額584,798元(含稅),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線上)中油公司南部採購中心押標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第一次叫貨日起25個月或達契約價金總額95%以上為止,詳規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於國內或國外有輕油裂解工場汽油加氫裝置腐蝕抑制劑或加氫脫硫工場主分餾塔頂腐蝕抑制劑或媒裂工場主分餾塔頂腐蝕抑制劑或石油焦工場主分餾塔頂腐蝕抑制劑具有且至少持續有一年以上(含)之使用實績,中途沒有被取消或終止契約且無不良記錄,並能提出實績證明之業者。
(1) 投標商擇下列a或b或c之條件為之。
a.具有國內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
b.為國外實績而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與接受國外製造廠商技術指導或移轉在國內摻配生產與技術支援之契約。
c.為國內/外實績而藥劑在國外摻配製造者:需附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與接受國外製造商技術支援與代理銷售之契約。(此類廠商在交貨時須附進口証明)
(2)投標商若檢附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於本公司各煉製工廠之實績者,得不須檢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國外製造廠商之相關技術契約,只需檢附於有效期間內之處理實績證明文件。
(3)非本公司的處理實績證明文件須包含下列二項且以中文或英文為之。
a.與採購機關(構)所簽定契約期限一年以上(含)之契約書或來往交易之證明資料。
b.採購機關(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採購機關(構)有簽證之實績文件,文件內容如下:
*工廠名稱、住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製程名稱。
*加藥時間(起始、終止時間)、注入點、注入量、效果。
*工廠主管評語及簽註。
*其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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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2、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相關切結書,不列入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須補填繳交。
3、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5、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6、如對本案規範有疑義,請洽:顏鏏芹 07-6413701-8507。
7、投標廠商請注意:修改名稱及規範
(1) 原腐蝕結垢抑制劑(規範EC-1021A),改為腐蝕抑制劑(規範EC1021TW)
(2) 原PH調整劑(規範EC1349A),改為中和胺(規範EC1349A)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77,傳真:07-3639839),檢舉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