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自首次叫貨起25個月或達契約金額或至民國111年大修停爐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資格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在最近五年內於國內或國外有輕油裂解工場稀釋蒸汽系統中和胺與抗蝕劑或驟冷水系統中和胺或裂解氣體壓縮機 after cooler中和胺或防蝕藥劑或原油蒸餾工場主分餾塔中和胺或抗蝕劑,具有且至少持續一年以上(含)之使用實績,中途沒有被取消或終止契約且無不良記錄,並能提出實績證明之業者。(時間之推算概以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案數量摘要:1批。
二、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三、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四、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98,傳真:07-3633201);【檢舉信箱】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檢舉專線】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五、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六、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公司(石化事業部請購人吳小姐、聯絡電話07-6413701-8510)
七、6.3.技術標須檢附之文件:
(1)投標商擇下列a或b或c之條件為之。
a.具有國內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
b.為國外實績而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與接受國外製造廠商技術指導或移轉在國內摻配生產與技術支援之契約。
c.為國內/外實績而藥劑在國外摻配製造者:需附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與接受國外製造廠商技術支援與代理銷售之契約。(此類廠商在交貨時需附進口証明)
(2)投標商若檢附最近五年內於本公司各煉製工場之使用實績者,得不需檢附工廠登記證、國外製造廠商之相關技術契約,只需檢附於有效期間內之處理實績證明文件。
(3)處理實績證明文件須包含下列二項且以中文或英文為之。
a.與業主所簽定契約期限一年以上(含)之契約書或來往交易之證明資料
b.業主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業主有簽證之實績文件,文件內容如下:
*工廠名稱、住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製程名稱。
*加藥時間(起始、終止時間)、注入點、注入量、效果。
*工廠主管評語及簽註。
*其它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