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財物為簽約後60日曆天,勞務為通知後15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資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數量摘要:1批。
二、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三、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四、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檢舉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檢舉專線】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五、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六、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公司(石化事業部請購人楊先生、聯絡電話07-6413701-8805)
七、投標資格:(須符合A或B其中一項)
A. 國貨:
1.國內UPS專業製造廠,投標時須附相關營業證照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2.曾承製與本購案標的相同或類似之證明文件。
註:本案接受已具上述資格廠家授權其經銷商參加投標,投標時須附相關營業證照,並於得標後提供授權委託書影本,日後售後服務責任由投標商及原製造廠家共同負責辦理。
B.外貨:
1.如係國內台灣代理商使用外貨投標時,投標時須附相關營業證照、證明文件影本與原廠簡介。
2.國內台灣代理商所提供該廠牌在台灣須有下列運轉或銷售紀錄:
曾在台灣地區銷售該廠牌UPS或類似標的,並持有該業主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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