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1月15日至108年12月15日期間內一次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時廠商須提供下述資料,以供審查:
1.投標廠商須提供1公斤分子篩樣品(本公司依規範檢驗分子篩樣品,檢驗不合格以不合格標論),並請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案號及開標時間,須於本案截標日16時30分前分子篩樣品另逕行送達:台灣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業務監理組 收(地址: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三號)。未於本案截標日16時30分前送達者,以不合格標論。若本案廢標重新招標,曾投標本案之廠商可於投標時另註明「依上次(或第×次)投標之分子篩樣品檢驗結果」;則免再提供1公斤分子篩樣品。(註:石化事業部依該次分子篩樣品之檢驗結果審查;但投標廠商仍須依照本案規定之事項辦理及檢附相關規定之文件等)
2.詳細原製造廠型錄,其內容須含分子篩型號、產地、吸附曲線圖、性能、再生技術資料(須符合規範需求)及使用實績證明。
3.註明本案分子篩之重量(單位:KG)。交貨時以實際堆積密度作為最後查核及驗收依據(重量為主)。
4.案以體積(M3)為計價基準。分子篩體積是以裝填至整槽為準,若裝填不足時,廠商須免費負責補足。
5.未詳盡之處請詳閱規範。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姓名:工企課 黃先生 07-6413701#8539
一、本案數量摘要:1批。
二、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三、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四、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檢舉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檢舉專線】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五、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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