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翌日起滿365日曆天或結算金額達契約總金額95%,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載有C803990項目(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登錄)2.廠商納稅之證明3.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設備者:1.1廠商必須有存放三種不同黏度之基礎油(BS150,500SN或500N,150SN或150N)儲槽(每槽70KL以上)至少3個,負責卸收與儲放基礎油。1.2廠商必須有4套摻配生產設備,每套生產槽容量至少30KL,其中1套需備有加熱設備。1.3廠商須提供檢驗設備清單,設備需能符合附件15.1各類產品檢驗項目表的項目。1.4廠商於投標時,需提出廠區佈置圖、製程管線圖、設備一覽表等文件供審查。1.5須自有或租賃儲槽、檢驗及摻配生產設備,於投標時提供證明文件;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於投標時提供租賃承諾證明,惟廠商無法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時,廠商亦可以承諾書代之,應承諾於決標後10工作日內提出證明文件,否則同意以採購法拒不簽約情形辦理。
附加說明
本案第2次招標,仍依原預算及規範重新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