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4.4 增購權利:本案得視需用情況保留增購權利,於契約期限內或期約屆滿後1個月內,徵得廠商同意,本事業部得進行增購作業,增購金額以新台幣 591,815元(所有港口擴充金額之合計),期間1個月為上限,如為原契約工作項目者,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一次,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4.1. 承攬商資格:
14.1.1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G401011船務代理業或G402011海運承攬運送業,投標時檢附文件影本供審。
備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14.1.2具有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或具有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14.1.3投標商如為船公司,應提供經營大陸,東南亞等之定期航線證明文件
14.1.4投標商如為貨物承攬業,須由船公司提供艙位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