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採購三組
廠商資格摘要
14.1.投標廠商資格:下列資格投標廠商均需具備,且於投標文件內檢附影本各一份。
14.1.1應持有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載有環境檢測服務業類(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50)。備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該項資料須列印並能看出符合廠商資格之營業項目。」
14.1.2登記合法之代檢驗業具「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許可證之項目應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NIEA A706)、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自動檢測)、氮氧化物(自動檢測)、一氧化碳(自動檢測)、氧氣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共七項。若有未經認可項目,應檢附協力機構之許可證認可資料及經法院第三方公證之雙方合作協議書。許可證有效期限應大於履約期限(有效日期至少至107年8月31日),未達規定者應出具切結書辦理展延,未提出切結書者視為不合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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