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能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相關事項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設備。
其他: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設備者:檢附下列(1)及(2)
(1)A、B組投標廠商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市梧棲區台灣大道10段2號)周邊150公里範圍內地點,具有合法柏油倉儲設備使用權總容量A組為12,000公噸以上及B組為4,000公噸以上,且各組廠商柏油儲槽至少須具有2座以上,可供本事業部鋪路柏油AC1-5、AC1-10及AC1-20等3種產品分別卸存操作。投標時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印本供審,(內容須符合上述條件,且任一組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與該組價格標),如自有柏油儲槽不足者,亦可以柏油儲槽承諾切結書代之,並擔保於開工前提出符合上述之儲槽證明文件。
(2)各組廠商須具有24公噸以上可運送柏油專用之合格油罐車10輛以上(含自有及租賃、曳引車、半拖車及罐槽體),該罐槽體須有保溫設備且曳引車車齡需未滿20年。投標時,廠商須檢附上述設備之證明文件(含汽車行車證照、拖車使用證、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如自有及租賃車輛不足者,亦可以車輛承諾切結書代之,並擔保於開工前提出符合上述之車輛證明文件。
※當場審標,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
※履約地點:A組或B組廠商所轄管之柏油儲運中心廠區
※履約期限:A、B組自本公司書面通知開工日起12個月,惟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時,本公司得提前辦理結算驗收。
※本案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廠商投標,決標後由本公司提供決標簽約頁,詳見投標廠商注意事項。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44、傳真:02-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84,004,083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