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台灣中油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二年或契約金額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詳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基本資格
1. 持有公司登記或領有商業登記(營業項目-G801010倉儲業),投標時應檢附證明文件供審。
2.
(1)政府機關檢定合格之地磅;投標時應檢附自有證明文件或得標後可取得前述地磅之說明文件供審;說明文件格式詳如契約附件。
(2)經消防機關檢查合格之消防設備;投標時應檢附自有證明文件或得標後可取得前述消防設備之說明文件供審(含政府機關檢查合格之檢查紀錄,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次檢查紀錄者,得以前一次之檢查紀錄代之);說明文件格式詳如契約附件。
(3)經環保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投標時應附證明文件或得標後可取得前述許可證之說明文件供審);說明文件格式詳如契約附件。
3. 廠商應設置合格且有效之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資格之專任安全衛生人員至少一人,投標時應附證明文件供審(含該人員受僱於投標廠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_明細)。
※特定資格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一條
備註: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
1.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單位洪先生05-2224171#6570。
2.本案數量摘要:1件。
3.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97,傳真:07-3639839)。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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