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0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元整。(NTD2,49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有G101061汽車貨運業。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應設有合格證照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以上或經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之資格至少一人;投標時應附證明文件供審,並檢附該人員受僱於投標廠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特定資格:
3.具有相當設備者:須有常壓油罐車二十五輛以上(含營業貨運曳引車、營業半拖車及罐槽體),且至少應自有十二輛;每輛營業貨運曳引車及營業半拖車應經公路監理機關或政府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每輛罐槽體容量應達三十公秉以上,且應取得合格有效之常壓液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投標時應檢附前開之證明文件供審;前開油罐車如自有十二輛以上但不足二十五輛者得以租賃,並以承諾切結書(詳契約附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高雄地區至嘉義或其他地區
2.履約期限:開工日起算一年或至契約金額執行率至95%以上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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